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忙代刷游戏副本,需要押金解除异地登录账户被封号为由,诈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640元。被害人陆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钱款转至王某某提供的“莫得感情”的微信账户以及账户名为“阿”的陈某某支付宝账户上。同日陈某某将其中的1400元转至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陆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盘陆张)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