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陆川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用昵称为“过去”的微信号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微信群“幸福小食记群”中认识,并互加为好友。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谎称其掌握使用的微信昵称为“BABY陈某某”、“2019要美好”两人身份为其表姐、表姐上家,相继介绍给李某甲在网络微信上认识并互加为好友。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一人分饰本人、其表姐、表姐上家三个角色,先是谎称“京东炒货”项目赚钱,叫李某甲投资给其操作利润均分,在李某甲以借款形式给付钱款后,返还小额钱款称为利润,继而又以有新项目、加大投资可以更快赚钱、“BABY陈某某”闹离婚需要返还婆婆钱款以及母亲、亲戚犯病需要钱,要求李某甲先借钱,否则无心帮李某甲操作之前投资款回款等籍口为由,不断诱骗李某甲转钱到其假称为其表姐的陈某某、假称为其表姐夫的李某某、王某某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所得款项用于还网贷、信用卡及他人借款、消费。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李某甲89次合计转款10607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到王某某控制使用的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让李某甲相信“京东炒货”项目等赚钱、能回款,以及在李某甲多次催讨下,截至2019年3月19日李某甲报案之前,共返还李某甲360730元,尚有699970元未能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在李某甲多次催讨下,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4日共退赃款133600元,至今尚余566370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被抓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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