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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17日因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5日被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滑某某的女儿办理到煤机小学上学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金凤家园小区向滑某某收取现金一万元。2018年6月张家口市煤机小学公布录取名单,被害人滑某某发现其女儿并未被该小学录取,且无法再联系上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将骗取被害人滑某某的一万元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先某某、寇某某、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候增玉

代理检察员:董琪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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