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有渠道帮被害人罗某某购买汽车为由,分别以支付购车定金、提车出库费、办理临时牌照费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微信支付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微信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