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修改微信头像的方式,冒充被害人李某某的朋友伍某某并向李某某借款6000元,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巷**号附**号将钱款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收款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次日,李某某发现被骗并报案。
2020年3月12日,王某某退赔李某某6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同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 叶冬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322****
2.案卷材料和证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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