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其堂妹王某甲身份,添加梁某某为微信好友,以谈恋爱为由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5万余元钱。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和米某某的证言;4、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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