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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090545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肇州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年初与刘某某(真实身份魏某某)相识并同居。2018年10月份,刘某某涉嫌犯罪被山西省霍州市警方抓获,在刘某某被抓获时将其手机等随身物品交由王某某保管。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产生了利用刘某某的手机微信冒充刘某某本人诈骗吕某某的想法。这样,王某某登陆刘某某的手机微信冒充刘某某本人与吕某某聊天,并虚构以刘某某在北京和丈夫离婚打官司用钱为由从吕某某手中诈骗人民币37500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有手机;

2.​ 书证有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手机微信记录、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证人魏某某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3.​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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