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5日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至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一微信名为“初”的网友,以侵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APP系统漏洞、修改余额并套现到支付宝的方式,窃得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9 000元。
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鹭颖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贰册、光盘肆张、卷外材料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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