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百度贴吧等方式与被害人安某某、宋某某、余某某取得联系,后在微信聊天中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投资本金赚取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安某某、宋某某、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安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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