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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郁某某联系,以可以为郁某某代办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郁某某先后8次通过微信向其转帐,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郁某某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艳祥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海县**街道**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3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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