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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借款给第三方定期可以获得高额利息、追债需要诉讼费用的事由,伪造借款凭证,骗取被害人房某某共计人民币4.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且在房某某多次索要下未予归还。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慧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4页;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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