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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被薛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已判决)先后招募为直属客服,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在薛某某、朱某某的指导下,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薛某某、朱某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吸引客户,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骰子活动,有机会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等高额价值奖品,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过程,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薛某某、朱某某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多人的财物。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92472.56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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