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南京市**村增设电梯项目合同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将实际上未承包的南京市**村电梯增设项目转包给潘某某。2017年9月份,王某某依托伪造的承包合同与潘某某签订了一份南京市**村电梯增设项目转包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00元,用于运转个人的物业公司及偿还外债等。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被抓获。后王某某家属代其退出7万元赃款。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电梯增设合同、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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