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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培训学校学徒,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南路****技大楼**室,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某申请网络贷款为名,操作唐某某手机,提取唐某某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账户上38900元保险金,谎称网贷申请成功。后从2019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3日期间,先后以收取该网贷相关手续费、贷款押金、分期还款本息等理由,骗取唐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5369.62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吴中区**镇**花园**栋**室门口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安人寿保险合同、转账记录、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个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晓丹

检察官助理:路爱琴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吴中区**镇**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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