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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乡**村**号。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租住在汨罗市**镇**村被害人宁某某家期间,得知宁某某想为其妻子李某甲和儿子办理驾驶证,于是便向宁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驾校教练,能够为其办到驾驶证。此后,王某甲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推送给宁某某,谎称该微信号是“虹桥驾校李诚厚教练”的。后王某甲使用该虚构的“李诚厚教练”的身份与宁某某微信聊天,先后以帮李某甲办理驾驶证需要交报名费、帮宁某某的儿子办理大车驾驶证需要交报名费、孩子生病、王某甲找其借钱、需要钱打点关系、为宁某某升级驾照等多种理由共骗取宁某某及李某甲微信转账和现金人民币25000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了生活开支。

2020年11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被被害人宁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平江县红桥驾校出具的证明;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3.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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