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住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冒充派出所副所长和孙某某聊天,声称能够保释其涉嫌犯罪的男朋友王某甲,以此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45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等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