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街**号,2013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12月10日被释放。2020年8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到2019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郭某某索要了一个微信号,号码为LDY20160322,并起昵称"相知",后谎称该微信号郭某某在使用,并将该微信号"相知"推送给被害人王某某,相互加为好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想与郭某某谈恋爱的心理,通过“相知”微信冒用郭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聊天,并以没钱买东西、外出旅游、母亲生病、办理房产抵押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先后给被告人王某某“相知”微信号人民币196933.24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2020年12月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