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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唐山市路北区**食品店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花园**号楼**室。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食品店业务员。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顾客即被害人马某某、时某某、侯某某虚假宣传**公司将要推出新产品益生菌,并许诺如果缴纳6万元货款后可以将三名被害人的会员等级上升为黑钻会员、且享受每人每月80斤面粉的黑钻会员福利,货款可以购买新品益生菌和雪康等产品,或不购产品则在6、7月份将货款如数退还给三名被害人。2019年5月31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唐山市路北区**山庄**楼车库的星光之家,被害人侯某某、马某某分别将现金27000、1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同日被害人时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新华道交通银行附近将现金196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取得56600元货款后并未按照规定上缴公司,而是将货款用于支付房租、发放员工工资以及个人消费,且未将相应产品交付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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