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7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威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的形式将公司的冀E*****大众帕萨特轿车骗走,后两人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该车的假行驶证,当晚两人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邢台市沙河市的杨某某,致使**公司车辆损失。经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帕萨特轿车价值14.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人给付**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5万元,由田某某将车从杨某某手赎回,田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书证:租车协议、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王某某微信支付记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鉴定意见: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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