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安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安国市**乡**村**街**路**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81********。2010年9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快手APP上认识河北省深泽县人甄某某后,得知甄某某想帮其女儿转学至安国上学,遂以帮甄某某女儿办理转学为由陆续骗取甄某某钱财,其中包括在安国境内甄某某交付现金8000元及微信转账10400元,共计18400元,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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