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互相加为好友。2019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隐瞒真实姓名,编造向老板索要工资急需路费、在北京打人向派出所交罚款、托人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财,共计121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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