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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户籍地,无业。2014年5月14日因吸毒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罚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从张某某、董某某等11人处租得11套**保障房,之后王某某虚构其在房管局有人可以帮人申请到保障房,将租来的保障房卖给冯某某、石某某等8人,共骗取3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微信记录、保障房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诈骗清单;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牛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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