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组,现住山海关区孟姜镇**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山海关风荷云苑小区附近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处,虚构刷信用卡帮银行做流水,刷一万元返三百元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骗取刘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2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通知、刑事谅解书及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公开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辉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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