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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千禧庄园**区**号楼**单元**号,经商,非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以下简称建信网)的证件包括:焊工证、电工证、叉车证、施工升降机证等类别。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对外称建信网证为国家承认的证件,办证人持建信网证可以从事相关行业。何某某负责收集办证人信息,其每本证向办证人收取400元。然后,何某某以每本证230元的价格转给王某某办理。王某某与何某某共办理建信网证89本,涉案金额35600元。经查,“建信网”系非法网站,该网站所制出的建信网证件均为无效证件,现该网站所制出的假证案件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贞办,公安部督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办证明细表、建信网证复印件、何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石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何某某辨认笔录;5. 何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录屏、讯问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虚假证件,以办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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