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还车贷的名义向被害人赵某甲借钱,同时承诺将车贷还上后将车辆变卖,所得车款还清赵某甲借款,另借给赵某甲2万元使用。赵某甲信以为真,让其妻子常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39000元,王某某得款后编辑车贷还款短信并截图向赵某甲发送。之后,赵某甲因联系不到王某某,通过王某某的哥哥王某甲获知王某某借的钱并未用于偿还车贷,即多次找寻王某某索要欠款,期间,王某某在2019年9月20日至10月8日间分四次通过他人转账还给赵某甲、常某某共计9000元,此后,便中断与赵某甲、常某某的联系。王某某将诈骗所得款用于消费挥霍。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甲、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代检察员:张宜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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