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还车贷的名义向被害人赵某甲借钱,同时承诺将车贷还上后将车辆变卖,所得车款还清赵某甲借款,另借给赵某甲2万元使用。赵某甲信以为真,让其妻子常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39000元,王某某得款后编辑车贷还款短信并截图向赵某甲发送。之后,赵某甲联系不到王某某,通过王某某的哥哥王某甲获知王某某借的钱并未用于偿还车贷,即多次找寻王某某索要欠款,期间,王某某在2019年9月20日至10月8日间分四次通过他人转账还给赵某甲、常某某共计9000元,此后,便中断与赵某甲、常某某的联系。王某某将诈骗所得款用于消费挥霍。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甲、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代检察员:张宜辉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