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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男, 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溧河铺镇***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底,被告人王**虚构其在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有一“干闺女”,以将此女介绍张**的儿子张**做对象为由,向张**索要了10000元。2017年5月底,被告人王**以给其“干闺女”需要路费来新野为由再次向张**索要了2500元。经张**多次催促,被告人王**一直未表露其“干闺女”的身份,未给张道良介绍相亲。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退赔张应伍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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