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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20000902803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诈骗,于2019年12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上午,在信阳市天润广场,被告人王某某以手机微信、支付宝需要钱,转账后给现金的名义骗取付某某3000元、蔡某某500元。

    2、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师范学院东门一水果店内,自称是该校学生,挑选了1400元钱的水果,但没有钱付,便向水果店老板徐某某谎称其同学拿着王某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了,在等待期间,王某某给徐某某说其哥有事急用钱,让徐某某先通过手机微信转给他6300元钱,等其同学把钱取回连带水果钱一块还给徐某某,徐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手机微信分三次3200元、100元、3000元转给王某某,由于王某某没机会脱身,后徐某某报警,到公安机关后王某某说自己被同学骗了,自己也是受害人,后脱身。

    3、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杞县**关**路口东北角“**手机维修店”内以要购买该店二手苹果XSMAS手机为名,骗得该店经理左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便以先拿该手机让其父亲看合适不合适,并让其女朋友在店内等着为由将该手机带出店,后王某某到杞县**街**广场将手机以4200元的价格卖掉,并在现场用手机进行网上赌博,将4200元钱输掉,后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骗取的苹果XSMAS手机当时价值5746元,

    4、2019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杞县**街**广场内,其将骗来的苹果手机卖掉,并将卖手机的4200元钱通过手机网上赌博输掉后,便想再骗些钱,于是便在该手机广场内,以其父亲做生意急用钱,手机支付宝被限额,等其父亲到场会用现金归还为由骗取店内员工李某某、张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张某某分别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转给王某某14000元和15000元,王某某在现场又将骗取李银、张某某的29000元钱用于手机网上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骗手机价格认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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