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找人帮忙将冯某甲(冯某乙儿子)、冯某丙(冯某丁儿子)从武陟县看守所释放为借口,多次骗取冯某乙、冯某丁财物以及人民币61500元。
2.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其为被害人牛某某亲戚孩子、购买猪资料差钱为由,并将其所持他人的行车证、驾驶证押至牛某某处,以此手段骗取牛某某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乙、冯某丁等人陈述;
3.证人冯某戊、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