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因无钱还账,便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介绍出国务工,但需每人缴纳5000元押金。以此为由,先后诱使被害人苏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52人向其缴纳押金。案发时,王某某诈骗民工钱财共计2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谷某某、梁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振华
检察官助理:党俊晓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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