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住河南省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宋某某(在逃)、职某某(已死亡)、裴某某(已判刑)冒用他人半挂车信息用于骗取**公司垫付款的前提下,仍帮助该三人找到王某甲等六人的六辆半挂车用于拍照,后带领该三人到苏某某处(已判刑处罚)办理**贷款手续。一共诈骗**公司垫付款114440元。其中宋某某诈骗40180元、职某某诈骗38000元,裴某某诈骗36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煜凯

检察员:李玥言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