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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国家对养牛户有补贴的政策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同村村民颜某某的两头耕牛牵至自己家中,向乡政府工作人员虚构自己养牛两头的事实,骗取政府养牛补贴款6000元。

案发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还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渑池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及项目补贴标准、雪白村委提供的项目农户基本信息、增收项目验收表、补贴表及照片、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经过、仁村派出所出具王某某退还赃款6000元的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冯某某、颜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养牛补贴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王某某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村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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