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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29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镇*村王**号。2016年5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1月10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与被害人杨海兵等人合伙做牛肉倒卖生意过程中,因赌博输钱急于翻本,虚构买牛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海兵人民币18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石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海兵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某丙

检察官助理:叶  健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1575724****)

2.电子卷宗2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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