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6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家住河南省邓州市**镇**里村**里**号。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假扮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加其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退婚需要赔钱、没钱交房租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生病没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0300元。
2、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买东西没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赔彩礼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5050元。
4.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6000元。
5.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300元。
6.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没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00元。
7.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租房子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元。
8.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钱过生日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200元。
9.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需要赔彩礼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没钱过生日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作案10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8950元。案发后,王某甲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退赃申请书、收条等书证;
2.王某某、沈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孔某某、常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焦某某、金某某、闫某某、钱某某、魏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转账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志云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补充证据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