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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2007年3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抖音平台上联系被害人江某某,冒充江某某的退伍战友,后其约江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天成路一家饭馆吃饭时谎称自己妻子重病需要钱,骗使被害人江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手机检查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检察官助理:姚骐

2020年73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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