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丹、吴某某、刘某某的小孩分别到南苑小学、七里小学、中山中学就读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5.4万元。
2020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个人信息、转账记录、银行记录、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振河的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自首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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