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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路**旁旧小区1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经曾某某介绍与符某某认识。王某某为顺利向符某某借款,便谎称借款用于投资及可以提供房产证抵押给符某某,符某某遂同意向王某某出借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500元。之后,王某某在海口市**桥以200多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两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于****路**区(原**住宅区)12幢203房,房屋所有人为王某某、陈某某共同共有)。2014年6月30日,王某某在儋州市**镇**宾馆将该两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符某某作为抵押,并写下一张50000元的借条给符某某。同日,符某某扣除第一个月的2500元利息后,通过其名下银行卡转账47500元到王某某名下银行卡中。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每月30日均向符某某名下银行卡存入2500元利息。2015年4月份,符某某要求王某某还款,2015年5月份,王某某因没有钱还款就关机躲避债务到海口市打零工。之后,符某某发现抵押的房产证系假证,遂报案。

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琼)公(物)鉴(文检)字[2016] 2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认定符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落款公章与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印章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20年7月5日,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村**酒店一楼茶店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借条、开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明细;

3.证人曾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印章印文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水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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