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8********,汉族,专科文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省黄山市人,家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家具有限公司。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担任**,公司住所为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号楼**房。公司成立后,王某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家具定制订单,并通过向其他公司工厂下单方式履行家具定制合同。2019年王某某经济情况恶化,拖欠合作工厂已完成订单尾款未能结清,直至同年9月4日,未结订单尾款达超过9万元,因此合作工厂拒绝再为王某某定制安装家具。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以**公司的名义承接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园**多名业主的家具定制订单,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向业主谎称会依约安装定制家具,之后以收取定金、订金、已替业主垫付货款等理由收取费用,骗取被害人邢某某支付人民币18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8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商某某支付220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支付人民币11500元,骗取被害人喻某某支付人民币2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09500元。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债务偿还以及生活开销,仅为王某某安装定制酒柜的柜体,并未为其他被害人定制任何家具。因王某某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安装定制家具,多名被害人催促王某某,王某某以何种理由推脱,之后失联,于是被害人报案。
2020年3月21日,王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限制消费令、银行流水账单及欠条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喻某某、孙某某、商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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