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8********,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虚假发布售卖口罩的相关信息及图片。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房某某看见王某某售卖口罩的信息后便与王某某联系,双方谈好以每个口罩人民币2.5元的价格购买20000个口罩。随后,房某某通过支付宝帐号将口罩款人民币50000元转至王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王某某收到口罩款后便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2020年7月3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君悦来酒店808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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