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李某甲报案称其在本区**街**号,被微信昵称“萌小呆TM”的人诈骗人民币1600元。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乙、赵某某、胥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通过他人介绍的方式加入“香港美一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婚恋诈骗”犯罪集团,并在河南省济源市不同的窝点实施诈骗活动。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虚构需要路费、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河南省济源市**小区**幢**单元**室窝点的诈骗活动,在团伙中担任业务员一职,在主管朱某某的管理下开展诈骗活动,在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男女交友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5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微信收款明细、贾某某自述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萌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081****);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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