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号,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周某甲,并骗取其信任后,以需吃饭、购物等为由,骗取周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7733元。后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对周某甲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检察官助理:周传丽
2019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57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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