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现住房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互联网认识河南人氏张某某,张某某向其鼓吹我国正在研发的北斗导航、5G传输、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需要通过“中国**集团****物联网”(下称“物联网”)吸收会员进行众筹,等技术研发成功后,会员就会成为股东,会员向“物联网”交纳人民币58元,就能得到一张“股东分红卡”,持有该卡,每月就能分得人民币2万元的保底红利,王某甲对此深信不疑,加入“物联网”,进入*甲信群。此后,王某甲又成为其上线人员石某某(被邯郸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中)17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公德证、民政部一卡通、陈立夫慈善基金会、财政部华北帮扶项目、中央军委股权项目、李济深项目、国务院建档立卡大数据项目、财政部一人两卡项目、财政部精准扶贫项目、国务院扶贫办、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等)的下属团队人员。而后,王某甲经过积极学习,*乙信群讲师,后慢慢走向高层管理骨干,先后担任大**、****主、总监、军令部长、师长等职务,案发时,王某甲为“物联网”董事局监察三处**,其管理团队会员人数达51251人之众,接受下线会员上交诈骗款并向其上线人员缴纳诈骗款。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2止,王某甲接受下线缴纳并向其上级徐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石的儿子)上缴诈骗款人民币55.234192万元,其中上交徐某某人民币14.61791万元、郑某某人民币5.5169万元、周某某人民币17.2693万元、石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7.79098万元。
另查明,王某甲下线人员张某某向其缴纳诈骗款人民币21.3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分红卡等物证—照片;2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制作说明、银行查询回执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熊某某证言;4.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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