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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住湖北省**。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0年6月25日被湖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图财,在聊天软件“陌陌”上冒充女生,并谎称自己是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谈朋友、约炮”等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对数人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7名被害人17300.51元人民币。

1.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何某的信任后,以请吃饭、过生日等理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何某863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聊天软件“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骨科护士以谈男女朋友、“约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后,以请吃饭、过生日等理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552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的信任后,以过生日缺钱用等理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施某某692.88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约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梁鸿的信任后,以过生日缺钱用为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梁鸿226.88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后,以修手机、买东西、过生日等理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姚某3816.75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约炮”名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后,以妈妈生病为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3000元。

7.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安乡县人民医院护士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后,以过生日、生病用等理由找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814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7名被害人退赔共计1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曾某某、施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  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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