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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能帮刘某乙、沈某某的儿子解决公务员身份的事实,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乙、沈某某夫妇现金共1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仅退还被害人5万元,其他无力归还。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送情账目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5页,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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