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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献,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同案人焦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浚县同案人李某杰(另案处理)的套路贷公司做业务员。2019年4月,焦某某邀集被告人王某献、李某凯(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另外一个套路贷公司,并使用李某杰公司的“分期易贷”的贷款APP,苗某玲、郑某某为财务人员,黄某某为技术员,李某强、李某东、王某斌、陈某某为业务员,在河南省浚县**场对门的一处民宅内设置窝点实施套路贷诈骗,该犯罪团伙成员结构及分工如下:李某杰、焦某某、李某凯、王某献为该公司股东,各占25%的股份,李某杰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具体负责鹤壁浚县工作窝点的日常管理和“流量”购买,焦某某在“**到”和“**宝”借款平台注册放款信息,用于与受害人签订电子欠条,被告人王某献、李某凯资金入股。被告人郑某某负责给浚县点业务员对应的受害人发放贷款,苗某玲负责对浚县工作点业务员的业绩进行统计做表并发放浚县工作点业务员的工资。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对公司的“分期易贷”平台进行管理,并对业务员审核后的受害人进行终极审核,确认发放贷款的数额。业务员为王某斌、李某强、陈某某、李某东等人。业务员负责与受害人进行对接,对受害人的贷款资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受害人资料发给黄某某进行审核,确认放款数额后,引导受害人在“**到”或“**宝”平台签订电子欠条,并对逾期未还款的受害人通过打电话和微信联系受害人、骚扰受害人的联系人、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

同案人李某冬(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2日,李某东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林某某,在李某东的指引下林某某在借贷宝平台与焦某某签订16000元的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11000元,于4月8日展期支付5000元,4月14日展期支付5000元,4月21日还款16000元。被告人李某东共计诈骗林某某金额15000元。2019年4月25日,鲍某某借款10000元,鲍某某收到75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1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8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15日到期后还款loO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15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22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2019年5月22日借款10000元到款75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10000元,盈利2500元。共计盈利12500元;2019年3月26日,郭某某借款2000元,财务转账14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盈利600元;4月1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盈利900元;4月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13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1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2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4月2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盈利1200元;共计盈利6300元。李某东诈骗金额33800元。

同案人王某斌(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3日,苗某昆通过后台随机分配给了王某斌 ,2019年4月3日财务转账给苗某昆后苗某昆就告诉王某斌收到了14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15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15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1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21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27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2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4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4日借款4000元到款2900元,5月10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100元;5月10日借款5000元到款3750元,5月18日到期后未还。共计盈利4700元;2019年3月24日谢某某借款5000元,财务转账给谢某某3500元,3月30日到期后支付1500元展期,4月5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4月5日借款7000元到款5000元,4月11日到期后还款7000元,利润2000元;5月2日借款9000元到款6400元,5月8日到期后还款9000元,利润2600;5月8日借款14000元到款10000元,5月14日到期后还款14000元,利润4000元;5月14日借款13800元到款10000元,5月21日到期后还款13800元,利润3800元;5月21日借款15000元到款11000元,5月27日到期办理展期支付4000元,6月2日到期后还款15000元;共计盈利23400元。王某斌诈骗金额28100元。

同案人李某强(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份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2019年4月II日,李某强通过公司分配的流量,联系到受害人钱某某,在李某强的指引下,钱某某在借贷宝平台与焦某某签订3000元得电子借款协议,实际到账2100元,4月17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19日借款4000元到账2800元,4月25日到期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25日借款6000元到账4200元,5月1日到期后还款6000元,利润1800元;5月1日借款9000元到款6500元,5月7日到期后还款9000元,利润2500元;5月7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13日到期后办理展期支付2300元,5月19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2300元;5月19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25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2300元;5月25日借款10500元到款8000元,6月1日到期后未还,共计盈利13300元,还有2500元利息未还;2019年4月20日王某健借款3000元到账2100元,4月26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6日借款5000元到账3500元,5月2日到期还款5000元,利润1500元;5月20借款7000元到账4900元,5月8曰到期还款7000元,利润2100元;5月8日借款9000元到账6700元,5月14日到期还款9000元,利润2300元;5月14日借款13500元到账10000元,5月20日到期还款13500元,利润3500元,盈利10300元。李某强诈骗既遂23600元,诈骗未遂2500元。

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在浚县工作点上班,江某某通过后台随机分配给了陈某某,2019年4月2日江某某借款4000元,实际到账30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3680元,利润680元;4月21日借款4000元到款3000元,4月28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000元;4月28日借款4000元到款3000元,5月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000元;共计盈利2680元;2019年2月25日胡某某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100元。3月4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3月II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3月11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3月18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日借款3000元到款2250元,4月8日到期后还款2760元,利润510元;4月8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14日到期后没有还款;共计盈利3210元;2019年4月3日黎某某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1400元,4月9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共计盈利600元;2019年3月25日曾某某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050元,3月31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利润450元;3月31日借款1500元到款1050元,4月6日到期后还款1500元,利润450元;4月6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4月12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4月14日借款3000元到款2100元,4月20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25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16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16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2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2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5月29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5月29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6月5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共计盈利9600元;3月26日某某某·依迪盖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100元,4月1日到期后还款3000元,利润900元;4月7日借款4000元到款2800元,4月13日到期后还款4000元,利润1200元;4月15日借款5000元,到款3600元,4月22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2019年4月24日借款5000元,到款3600元,5月l日到期后还款5000元,利润1400元;5月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5月1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5月19日借款2000元到款1400元,5月26日到期后还款2000元,利润600元;盈利6100元。陈某某诈骗22190元,未遂900元。

被告人王某献参与王某斌、李某东、李某强、陈某某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金额为既遂107690元,未遂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献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献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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