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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5日因诈骗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其在海南三亚某军事基地获得基建工程业务的事实,经齐某某介绍,认识了承包工程的唐某某。王某某以招工为由,要唐某某在湘潭县帮其招收民工赴三亚务工,同时要求唐某某向每名民工收取500元的保险费和服装费并转给王某某,为增加招工的可信度,王某某还要求唐某某组织民工到医院进行体检。2016年8月8日至9日,唐某某让员工龙某某将收取的民工的保险费和服装费共计55000元分两次转入王某某所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资金到账后,王某某将与被害人唐某某联系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全部弃用,并将诈骗所得赃款55000元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另唐某某还召集132名民工到湘潭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花费体检费用5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国富

助理检察员:蔡杰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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