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初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三人钱财共计64.44万元,并将上述钱财用于赌博活动和平时消费。
1.2018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可以帮忙低价格和优惠付款方式购买祁阳县白水镇志远家园小区房屋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并以开发商名义与陈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协议,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4.94万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需要购买房屋,便主动联系李某某,以祁阳县白水镇志远家园小区有房子销售为由,采取办理虚假不动产权证书手段,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7万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帮忙低价格和优惠付款方式购买祁阳县白水镇志远家园小区房屋为,联系被害人周某某,以虚假购房协议骗取周某某信任,分多次诈骗被害人周某某13.8万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购房协议、不动产证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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