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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04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1972年12月至1977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二零七仓库一分队服役,退伍后到滦南县灰石厂上班,1981年回家务农。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劳动行政部门有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政策后,伪造了自己1994年1月至2001年3月在滦南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工作的虚假证明材料,向滦南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补缴了1994年1月至2008年12月共15年的养老保险费36792.60元。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申请退休,经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其从2013年9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0月计发,至2019年8月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已领取基本养老金98916.57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退休档案复印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批表、河北省、唐山市相关政策文件、个人工作档案及相关工作痕迹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银行明细帐查询、到案经过等;

    2.证人谷某某、康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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