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灌南县李集乡**村**组,现住灌南县李集乡**村**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通过找关系,帮助本县李集镇村民王某乙办理扶贫款、帮助王某乙孙子王某丙办理二级残疾证、残疾奖励款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共计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存折取款记录、记账本、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丙、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为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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