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声称自己是七里河区交警大队辅警,在两人交往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编造虚假事实,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诈骗。经审计:
1、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工作权限被他人冒用需要用钱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购买运输卡车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9960元;
3、2019年6月13日至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打点领导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65000元;
4、2019年6月28日至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酒后驾驶碰撞行人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2560元;
5、2019年8月1日至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车辆剐蹭私了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800元;
6、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科目三考试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归还杨某某信用卡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655元;
8、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向他人还借款为由,骗取杨某某从分期乐贷款人民币15350元,后全部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账户。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共向杨某某返还人民币6546.75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281778.25元,供其个人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昭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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