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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5********,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利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的虚假《商铺购买协议》及伪造的“汉堡王”**总代理特许经营《开发协议》作为质押,欲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按照约定王某某提前支付赵某某利息61万元后,被害人赵某某利用其名下银行卡向王某某转账675万元,现金给付王某某75万元,王某某向其出具收条一张证明收款7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7日分两次向被害人赵某某还款人民币2万、34万后失联。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53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款承诺书、收条、商铺买卖协议、开发协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商铺及“汉堡王”**总代理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获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2-1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蕾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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